安吉尔”牌立式饮水机侵犯产品说明书著作权案

原告深圳G饮水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销售饮水机产品的企业,自2002年起,改进了该公司“安吉尔”立式、台式饮水机系列产品外包装和装潢,在产品销售时启用并随机附送新的产品说明书,说明书上标注有公司名称。被告深圳市H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某牌16LD饮水机,也随机附送相应产品说明书。两者的产品说明书除各自的公司名称、地址、商标、承保单位等极少内容不同外,其余的内容包括文字说明、产品设计图、文字与图形的组合、文字和图形及表格的编排均相同。

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原告产品说明书表达方式有自己的特点,具备独创性,应受著作权法保护;被告说明书使用在原告说明书后,内容雷同,两者又同在深圳市这一区域,认定构成侵犯原告的著作权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“安吉尔”牌立式饮水机相同的产品说明书和包装、装潢等作品的行为,销毁被告库存的侵权说明书和包装物,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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